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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局: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政策十个热点问题(4月22日)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6日 13:40    阅读:121

老会计手把手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2日)

  1、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老项目”的,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方式,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否认证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建筑安装行业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方式,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服务接受方也可以认证抵扣。

  2、劳务派遣是否按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劳务派遣行业目前不能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取得的餐饮行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纳税人取得的餐饮行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4、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的界定方面,建筑安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没有开工日期,但是在5月以前已经开具过营业税发票,能不能直接界定成为老项目?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凡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均不符合“老项目”标准。

  5、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建筑安装企业在外经营在哪里开票?

  答:外出经营的建筑企业,能够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的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餐饮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用的营业税发票在营改增以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8、销售货物兼营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开核算吗?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9、个人出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10、建筑清包工方式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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