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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局: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一)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24日 18:00    阅读:43

会计新手


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第一期)

  1.我们发现,四个行业营改增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增值税基本原理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是否设定了截止期?

  答:确实,目前下发的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有不少过渡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附件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差额征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和减免退税增值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行业不增负,二是便于企业熟悉并尽快过渡到增值税,三是考虑了部分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

  我们也认识到,过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或是造成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的漏洞。比如在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免税会造成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进项,产生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简易计税涉及难以划分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差额征税可能形成虚开发票的诱因,给发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目前的方案对这些政策都设定了过渡期,经过试点期间的运行和探索,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部分过渡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否显著?怎样认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关系?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本身不参与企业利润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都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进行核算的,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进项和销项金额不管多大,他们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对利润表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按照我国所得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还有什么影响?

  答:税制转换后,四大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环节的价内税-营业税将转换为价外税-增值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产生了新的要求。一是收入上应注意价税分离处理。因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各环节(不含最终消费环节)的收入都有影响,企业收入将有所减少,减幅大致为:1-1/(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二是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各环节的成本中外购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本也将因价税分离有所下降,减少幅度与相关外购内容的金额有关。但因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新扩围行业与制造业、流通企业相比投入中人工成本较多,而物料投入占比相对较少的特点,各环节成本的下降可能会小于收入的减少幅度。

  4.个人购买房屋的增值税是按率计征还是简易计征?

  答:营改增后,个人购买房屋将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刚需的老百姓,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营改增后,对个人购买房屋仍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适用6%的税率。由于娱乐服务大多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紧密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在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时建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7.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征管。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缴纳的,税改之后还是在地税缴纳。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2016年5月1日后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

  8.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上述4个行业内企业是否需要到国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4个行业内的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或者是2015年10月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的开业户,则不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原来只在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登记征管信息,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

  9.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但其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却有17%、13%、11%、6%、3%等很多种,请问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按什么税率抵扣?

  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影响其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11%,6%,还是3%,纳税人都是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10.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以及不动产都能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除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外,都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1.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到国税改缴增值税后,国税机关会对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吗?

  答:不会调整,还会维持原来的定额。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发生较大增减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才会在次年对其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必须购买专门的税控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有金税盘和税控盘两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向服务单位选购。

  13.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纳税人能否在试点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纳税人是否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4.服务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5.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16.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其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确认销售额还是在向购买方交房时确认销售额?

  答:为确保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源的均衡入库,实施办法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做出了单独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在收到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当月所属期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允许扣除已在前期预缴的税款。当然,由于房地产企业有销售期房、现房、老项目、新项目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一些差异,我们会在近期针对房地产企业下发专门的管理办法,既便于纳税人更好的遵从税法,也有于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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