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厦门市政府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5月底,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推出一系列社保及残保金减负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交费率按1%执行 。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4、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以上减负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自2016年6月起,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账目,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核对2016年6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