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1月发放,能否计入2015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规定,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1月发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5.企业给员工统一订购工作服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8.企业为受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员工的经济补偿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济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员工的困难补助,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10.公司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