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适用范围
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三家电信运营商)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五、纸质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
六、发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