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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最全的票据背书方法,会计新人看过来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7月01日 11:00    阅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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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背书方式方法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1、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

  4、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5、有条件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 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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