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7月28日-8月7日暂停全部涉税业务办理
1、增值税7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将2016年7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7月20日。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及各区国税网站通知公告。
同时,天津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18日。
2、金税三期优化将暂停全部涉税业务
根据天津市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推广的总体部署,全市国税系统暂定7月28日至8月7日,所有办税系统停止办理全部涉税业务,届时各局办税服务厅相应暂停对外办公(包括纳税申报、领取发票、代开发票、发票认证、优惠备案、开具外管证明等)。请及时关注近期天津国税公告和动态,提前安排好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间。详见各区国税网站通知公告。
3、税总补充明确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4、企业涉税信息申请可查询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