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跟后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紧密相关,数据填写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审核。
一、本年获得知识产权数(件)
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授权且有效的各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其中: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二、本年度人员情况(人)
1、请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填报。
2、“职工总数”:(1)工作183天以上的;(2)最好以报税务局人数为依据;(3)计算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3、“科技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企业本年度财务状况(万元)
1、请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填报。
2、“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当年(2015年)实际上缴各项税金总额。
3、“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照(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所得税年度纳税报表上数据)。
4、“研究开发费用额”:按照研发费用三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数据填写。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按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数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41表也可以得到。
6、“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7、“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综上所述,2016年准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请将研发费三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需要备齐或者确定下最终有关数字。
在正常管理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请慎重填写,务必确保“三、企业本年度财务状况”中的各项指标要与日后申请时保持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