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下午,《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江西省历史上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立法,在我省税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通过实施,实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立法由政府规章向地方性法规的跨越,提升了税收保障立法级次,增强了税收保障法律效力,既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也将对全省推进税收共治、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对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新通过的《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包括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7章41条。与《办法》相比,《条例》更具创新性、先进性和实效性,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一是政府支持税收保障的要求更清,《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职责,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纳入协助保障的范围对象更广,《条例》将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等增列为税收保障协助部门,将产生涉税信息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或企业增列为税收信息提供对象;三是税收协助的涉税信息事项更全,《条例》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11类涉税信息报送内容;四是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更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五是体现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更新,《条例》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深化国地税合作等作出规定,契合了当前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及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期盼;六是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更明。《条例》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涉税信息的报送质量,保障税收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