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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8月15日 10:46    阅读:315

  

会计新手

 

      讯 2016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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