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点:
一是佣金收入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是以含营业税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是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变化。《公告》发布前,展业成本以保险代理人每次收入额的40%计算。《公告》发布后,以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确认展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