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建筑业,营改增会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税负是否只减不增?下面,会计网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3.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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