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的工作学习中,大家或多或少都碰到过这些财税误区。会计网小编为你整理会计人容易遇到的财税误区,看看你遇到过哪个?
财税误区一: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即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财税误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财税误区三: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财税误区四: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财税误区五: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财税误区六: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财税误区七: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财税误区八: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