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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如何纳税申报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5月03日 18:41    阅读:109

会计新手10天上岗

 

   新手办税指南之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原件

3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原件及复印件

1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2.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提供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 将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将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生产企业,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原件

1

 

  5 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使用企业,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原件

1

 

2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原件

1

 

3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原件

1

 

4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

复印件

1

 

5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

复印件

1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

复印件

1

 

  6. 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原件

1

 

  【基本流程】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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