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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评级的问题汇总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5月31日 17:05    阅读:439

会计新手10天上岗

  一、哪些纳税人,才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评级?

  回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出现什么情况,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纳税信用评级?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三、纳税信用评级的周期是怎么确定的?

  回答: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回答: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五、企业纳税信用评级是如何规定级别的?

  回答: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六、纳税信用级别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回答: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七、出现哪些纳税行为会被机务关机直接判级?

  回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八、纳税信用评价低的企业,会受到哪些影响?

  回答: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九、已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回答: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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