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
二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四是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
五是明确执业责任。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二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四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五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的要求;六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