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这册资本10.05亿元,其中甲企业认缴份额7亿元(其中甲企业已实缴3.5亿元,尚有3.5亿元未实际缴付)。现甲企业拟将自己认缴的7亿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另一股东乙企业,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入金额为3.54亿元(转让价款包括甲企业实缴的3.5亿元合伙份额,还有400万合伙企业未支付给甲企业的投资收益)。现乙方已支付甲方股权转让金额3.54亿元,问印花税计税依据是认缴份额7亿元还是股权转让价格3.54亿元?转让方、受让方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金额是7亿元还是3.54亿元?
1.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