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司购买电视机的业务
会计处理方式一:
若是购买的电视机用于公司会议室开会用
借:固定资产-电视机 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元
会计处理方式二:
若是购买的电视机用于员工宿舍
借:固定资产-电视机 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元
由于个人消费和福利性质,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借:固定资产-电视机 34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元
案例二 报销住宿费发票的业务
会计处理方式一:
若是报销公司员工出差的住宿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5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元
贷:银行存款 5300元
会计处理方式二:
若是报销客户出差的住宿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元
贷:银行存款 5300元
由于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元
案例三 建筑工地购进材料的业务
会计处理方式一:
若是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借:原材料 3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00元
会计处理方式二:
若是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借:原材料 3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00元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借:原材料 51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