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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收问题汇总(关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11月14日 15:27    阅读:84

  定期定额征收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的一种行为。很多个体工商户一段时期内经营时,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所以就采取按期核定,分月预征的方式纳税。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小王在市中心地带开了一家服装店,但是该店的面积很小,营业面积只有15平方米。那么,该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增值税定额税吗?国税的税收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

  业户的营业地点、门店大小、销售情况都是税务机关核定调查核实定额的参考指标,但核定的税额应以税务人员到业户经营地调查核实后所定的数额为准。如果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可以在接道通知书之日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答复改业务。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个体工商户纳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额户)的税征收管理。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申报核实审核表》。

  (二)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申报核实审核表》

  请输入标题 bcdef

  ①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②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对;

  ③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④按照银行经营账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⑤ 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⑥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对;

  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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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额公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对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对定额通知书》。

  (五)下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请输入标题

  定额税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定额税的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所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会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个人在转让不动产时,不慎丢失原始发票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附:

  关于明确2017年度核定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多缴税款抵减流程的通知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17年6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财税〔2017〕 43号文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件先后发布。由于两个政策文件发布时,1季度预缴工作已经完成,1季度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大于7.5万元且不超过12.5万元(按照25%的法定税率折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大于30万元且不超过5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核定应纳所得税额7.5万到12.5万的小微企业),可在第2季度起抵减第1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现将多缴税款抵减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定额征收企业进行重新核定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6月30日前,利用系统筛选本地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7.5万到12.5万的企业名单,逐户判定其是否需要调减定额。如果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作企业所得税核定(依职权),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符合条件的核定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从2季度开始的申报和缴税流程

  企业按重新核定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进行第2季度及以后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开票环节,系统会根据最新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已缴纳的税款形成本季度应补(退)税款,1季度多缴的税款可自动抵减。

  三、从2季度开始金税三期系统对核定定额征收企业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征产生规则

  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往期应补退税额净累计值;对于新开业纳税人,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为当前申报属期与开业日期所在属期之间的属期之和。

  四、举例说明

  2017年纳税人原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0万元,纳税人按季申报,1季度申报缴纳所得税2.5万元。按照25%的法定税率折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若其符合其他条件,该纳税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重新作企业所得税核定(依职权),核定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万元。

  (二)第2季度,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预缴使用),申报表的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带出1万元。开票环节,系统计算应补退税额=(4÷4×2)-2.5,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0时,应补退税额为0,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

  (三)第3季度,企业同样预缴纳税申报1万元。开票环节,系统自动计算应补退税额=(4÷4×3)-2.5=0.5万元,应补退税额为0.5万元,纳税人第3季度需缴纳0.5万元。

  (四)第4季度,企业同样预缴纳税申报1万元。开票环节,系统自动计算应补退税额=(4÷4×4)-3万,应补退税额为1万元,纳税人第4季度需缴纳1万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预缴使用)“预缴申报时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上述企业应当选择“是”。

  五、提醒事项

  (一)核定定额征收企业的应补(退)税款计算逻辑只涉及金三系统的调整,各地网报系统不需调整。相关补丁将于近期发至各单位,请注意查收。

  (二)涉及调整企业核定定额的地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7.5万到12.5万的小微企业多缴税款抵减流程告知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

  (三)涉及调整企业核定定额的地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多缴税款抵减流程通知到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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