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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新《预算法》“落地”亟待政府会计跟进

来源:多练会计  2014年12月30日 16:26    阅读:69

2015年的脚步越来越近,肩负护航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使命的新《预算法》,亦将步入“落地”时刻。

 

细观新《预算法》,我们不禁惊叹于其对公众关注热点回应的全面,譬如实行全口径预算、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入法、严格债务管理、贯穿“绩效”理念等;我们也更惊喜于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所作的一些衔接性规定,这为下一步改革留出法律空间。譬如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而这些举措的落地实施,都对提供核算支撑的政府会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是技术上的,也是观念上的。尤以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更具基础作用,更引人关注。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新《预算法》对此予以落实和强调,其重要意义体现为“两个转变”,即由预算会计向财务会计转变、由决算报告向综合财务报告转变。

 

长期以来,政府财务管理工作以预算会计为主体,仅反映预算管理资金的收支情况。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则要求政府更加注重政府财务会计,从而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运行成本等信息。

 

而且,政府会计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则将政府预算管理的主线从预算编制和执行延伸到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并通过政府成本会计核算推动预算编制的精细度和准确度,形成一个综合、联动、有序的循环机制,并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一级政府的财政财务状况,向社会各界提供更为大众化、更通俗易懂的政府履职能力情况。

 

预算工作要求越高,对政府会计的支撑期望就越大,就越需要夯实政府会计技术基础。当前,业内对于尽快出台政府会计准则的呼声就是例证。

 

政府会计准则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础,直接决定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数据质量。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政府会计准则,构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更具体地说,就是要建立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等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尤以加快出台基本准则最为紧迫。

 

作为加快政府会计改革步伐的两大核心举措,制定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和建设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愈显迫切。

 

一方面,随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逐步明确,其必然会对政府会计改革进行通盘部署,其中自然会涉及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作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标准,也必然会在其概念框架中明确权责发生制的运用,并在有关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中对建立什么样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主体是谁、报告的内容有哪些、编制的原则是什么、以什么方式报告、给哪些对象看等进行明确。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这两方面必然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走向深入。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新《预算法》“落地”意味着政府会计改革步伐即将加快,更意味着政府会计在专业技术上即将获得更大突破。两者相辅相成。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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