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广告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
此次修订草案中关于“代言人”的条款颇多,也备受社会关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迄今已近20年,当时还没有代言人的概念。
在今年8月份,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时,代言人还被叫做“荐证者”。
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一个集体。
男人不能代言卫生巾
8月,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初审时,就提出了代言人“自证”,即必须使用过所代言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表述,引发了一阵热议。
此番再次明确,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按此规定,很容易想到某港台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反例。这种博眼球的广告创意有人拍砖,也有人称奇。
“挖掘机技术哪家强?”的广告语红遍大江南北,有网友就问蓝翔技校代言人,是否真参加过挖掘机、推土机学习,调侃声浪不断。
有消费者说,支持对相关的修改意见,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明星不能再满世界卖药了
歌手周华健代言某感冒药“暖暖的,很贴心”、演员佟大为代言某肠炎片“不是简单止泻”、篮球运动员姚明代言某保健食品……打开电视、翻翻报纸,名人代言药品、保健品的广告层出不穷、耳熟能详。
相伴而来的,是一些明星代言的药品、保健品被爆有质量问题,或进行虚假代言。
社会各界对于明星能否对这些商品进行代言一直存在争议。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提出,药品等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证明,也不应该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Angela、森碟也不能当代言人
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些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最引人注目的是“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那这就意味着,近来各大亲子栏目中出名的小童星将不能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以十岁划线,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那么有人会问,新生婴儿给奶粉、尿不湿等商品做广告,是否也被禁止?有关专家解释说,婴儿做广告,属于表演的范畴,并不能称作代言人。
此外,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那么,以后“妈妈我要喝某某果奶”的广告语也将不会再出现了。(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文/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