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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会计工作交接

来源:多练会计  2014年12月19日 08:58    阅读:83

  【知识点】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单选题】

  会计资料移交后,接替人员应当( )。 A.继续使用移交前的会计账簿 B.自行另立新账,以分清责任 C.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另立新账 D.由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另立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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