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地方行政单位在进行各种资产处置时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细节:第一,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必须满足“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的条件。也就是说,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上级单位适用的资产配置标准较高,下级单位适用的资产配置标准较低,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时,很容易造成下级单位超标准配置资产的问题。尤其强调,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也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的公平交易的基础,评估价也是财政部门审批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事项的重要依据。尤其强调,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要“路归路,桥归桥”,不能因为行政单位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就可以不按照补偿标准征收补偿。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因为拍卖、公开招标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置资产。
第三,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尤其是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只是资产报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是不得报废的。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单位资产在达到使用年限或已经提足折旧、摊销后就“自动”报废。实际上已达到使用年限或已经提足折旧、摊销的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应当最大地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行政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单位误以为只要资产损失核销后就不用再管了。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