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 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 ,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四、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 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 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