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2)。对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税率从价征税。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4)。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91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47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46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5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94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124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320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瑞士的7110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10、对原产于冰岛的724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11、对原产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81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2、对原产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315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3、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22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见附表6)。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不变,并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商品税率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5年税目数共计8285个。
以上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