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收入要求占到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总收入的概念是神马呢?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呢?实践中颇多争议,A107041表格高新技术明细表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填表说明规定,本行的填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收入总额概念,呜呼,这是最严厉的口径,高新企业们请注意了,您今年要是有了大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多半您的高新优惠当年就不能享受了,切记切结,事到临头要想法,不能被动挨打呀!解决办法?你懂得。
七、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费用填报有技巧
案例7:境外分支机构应分摊共同费用100万元,而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主表第14行将境外所得1000万元做减项处理,将境外所得在主表29、20行单独计算,境内所得税和境外所得税,各走各的阳关道,分别计算互不干扰,但是由境内负担的共同费用,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了,而这笔费用显然不能配比到境内所得中去,怎样对此做技术性处理呢?
2014版本申报表采取了在A105000表第28行“境外分摊的共同支出”调增100万元,彻底剔除境外因素,但是请别忘记,在境内所得中调增,不等于这笔费用不能扣除,在计算境外所得时,一定要再减去100万元的共同费用才行,切记切记!
八、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案例8: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税所得为3000万元,另有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九、“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
2014版本的申报表就是“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分别列报,来一个案例!
案例9: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并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M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A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400万元
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8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得320万元股息红利,该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做账:
借:应收股利3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
2013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400万元。这种填报说明,这里是纯粹的财税差异,与税收优惠无关。
2014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32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320万元。即财税差异调整导致调增320万元。同时需要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6列填报纳税调减320万元,这里属于税收优惠的填报。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说了,搞神马?调增320万,又调减320万,老人家说过,别折腾了!可这种填报方式正是2014版本申报表的特色所在,财务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的调整截然分开,分别填报,笔者对这种设计方式表示赞赏,按照规程操作不容易出错。记住,您老人家可以两张表都不填写,最后缴税也没有少,可千万别只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您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偷税!
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其实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也有类似的设计,将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调增,同时将等额的递延收益转换的营业外收入调减,其效果等于不调整,但是这种填报方式,体现了严谨的调整理念。
十、政府补助的填报最为折腾!
政府补助可能需要填报三张表格,可谓兴师动众!分别为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
案例10:M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
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会计上也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既然没有差异,理都不要理,根本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11:M公司2014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1000万
企业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第10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结论: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均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填报。
案例12: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4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10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400万
贷:银行存款400万
借:递延收益400万
贷:营业外收入400万
由于企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需要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结: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但是表格仍然采取了严谨的调整方式。
案例13: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100万
贷:累计折旧100万
借:递延收益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
此时除了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外,还需要填报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首先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第5行4列填报100万元,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累计折旧的挑战则要到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中,要剔除1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的目的。即:调减在5040表,调增在5080表。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清晰的穿透政府补助的报表设计,怎一个字,热闹的紧!
十一、纳税调整表的新成员:A105000表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案例14:M公司购买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共花费100万元,并支付交易税费3000元,则企业做账: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借:投资收益3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元
会计将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零3000元,即:税法不认可交易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因此应当做纳税调增,君不见第6行只开放了纳税调增么?这里只有纳税调增,至于3000元的纳税调减,处置时自然会实现,不过那需要在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填报了!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双向调整的纳税调减终于找到了座次!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特地开放了纳税调减项目,还记得08版申报表附表3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封闭了纳税调减,导致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案例15:A公司借款给关联企业M公司款项,未收取利息,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税率差,因此导致了税款的实质性减少,税务机关实施了反避税调整,决定A公司调增所得额3000万元,M公司对应增加3000万元利息费用。
在2008版申报表中,由于附表3第53行,只能调增不能调减,导致A公司填报很顺利,而M公司对应调整时却找不到对应行次,而2014版本申报表则可以舒舒服服的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列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