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企业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目前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资源正在逐渐枯竭。劳动力成本上升正在削弱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全球制造业基地的地位,因为企业正在把工厂向孟加拉国和越南等地区迁移。中国正在考虑修改劳动合同方面的法规,使企业大规模裁员变得更为困难。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民意,根据意见稿,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
其中,根据第四条(裁员条件)规定,符合四种情形方可裁减人员: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在第五条规定下,当出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采取的原则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措施。
此次规定还明确企业禁止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发布该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声明称,规定中的裁员程序是为了最大程度减轻规模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和社会的影响。
彭博新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