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不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四、办理期限
场地核查:5个工作日;
正式受理:25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场地核查预申请
大厅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材料:
(1)《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场地核查正式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原件;
3.正式迁出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出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正式迁入申请:
(1)加盖迁出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
(3)其他资料参照“税务开业登记”事项;
5.发票核销:
(1)加盖迁入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入通知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