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