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100%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1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6)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7)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列举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按80%比例即征即退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按50%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15)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