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须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