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所列示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
四、办理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通过大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即时办结;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一式两份,若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一式四份)及客户端;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还需提供:
(1)《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及客户端;
(2)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