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二、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三、办理条件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申请资料提交齐全;
3.符合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3〕10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申请所有事项,均需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2.申请下列十个事项,提供从事相关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审批文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0)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3.申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生物制品销售合同、发票
3)生物制品的编号或批文
4. 申请“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1)记载货物、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的明细帐或购进固定资产、货物发票
2)销售固定资产、旧货的发票
5. 申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事项,提供申请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租赁标的物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