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对某高收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由于企业对上述政策理解有误,在执行中存在两种错误:一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将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缴纳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而未将单位缴纳的超标准部分调整并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12%的部分未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超过职工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计算时先按实缴数全额扣除,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上另加一栏,标题设为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金额则等于实际发放额减去允许扣除额再乘以二,这样既包括了个人超标准部分,也包括了单位超标准缴纳部分。
2、对超过扣除标准比例12%缴纳部分,则按实际缴纳的金额除以缴纳的比例数,计算出其中1%的缴纳金额先乘以超过的比例数再乘以2即得出应调整额。如企业缴纳的比例为13%,调整额则等于实际缴纳额除以13乘以2倍,;如果缴纳的比例为14%,调整额则等于实际缴纳额除以14乘以(14-12)后再乘以2倍,以此类推。这样既包括了个人超标准缴纳部分,也包括了单位超标准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