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算法:
月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收入-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12年封顶) -可税前扣除金额(四金)月缴纳个税=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缴纳个税总额=月缴纳个税×工作年限(12年封顶)税后实得=税前补偿金-缴纳个税总额
举例一:
北京员工A在某公司工作4年,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30,000元。北京2010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员工A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超出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 145,332元),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二:
北京员工B在某外企工作7年,离职前月薪为25,000元。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200,000元。该员工每月缴纳四金为2688元。
1. 月应纳税额=(200000-145332)/7-2688=51212. 月缴纳个税=5121*20%-375=649
3. 纳税总计=649*7=4545
4. 税后实得=200000-4545=19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