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转让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为: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