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这对企业来说,虽然是一项十分利好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征纳双方都需要关注相关操作细节,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一)新政策规定: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原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注意操作细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企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要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而34号公告, 考虑到许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扣除,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而且加大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当年预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必须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发放给员工,才能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到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则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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