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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务处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8月21日 17:11    阅读:251

追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务处理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文件发布时间和文件执行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文件发布时间晚于文件执行时间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有影响的,在税务上要做追溯调整处理,如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文件发布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但文件执行起始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一、一般纳税人根据文件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先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部分应税行为可以从文件发布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如发生多个可选择适用简易方法品目服务项目的,可分别选择是否适用,具体:已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收入,可直接享受政策;已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只有在收回(含红冲)原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由于追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形成的多缴税款,采用当期申报调整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即: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冲减已申报的一般计税销项税额,补报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并同步补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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