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政策解读:
购房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权属最终未发生转移,因此,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后已缴纳契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除法院判决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无效,凡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已纳契税不能退还。
案例1:办理权属登记前退房
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乙对所购房屋不满意,便与甲商量,双方达成协议,终止交易。乙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终止交易,乙未能取得房屋产权,因此,乙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案例2:办理权属登记后退房
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之后,乙对所购房屋不满意,便与甲商量,双方达成协议,甲同意退房。乙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房屋买卖的交易已经完成,权属已转移。因此,乙已缴纳的契税不能退还。
注:如果法院判决,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乙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