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政策解读:
法院判决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无效,房产登记机关撤销了原房地产权属登记,税务机关可退还原购房者已经缴纳的契税。
案例:法院判决无效产权转移
甲与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事后,乙认为原合同有重大瑕疵,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与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支持了乙的诉求,判决甲乙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乙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因法院判决原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原产权转移系无效行为,乙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