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领购单位和个人书面报告及作废声明无误后,做发票挂失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并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且登报声明作废。
四、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五、申请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
2.加盖银行收讫章的行政处罚收据
3.公安机关报失或报案的证明
4.市级报刊报样(普通发票需要)
5. 中国税务报报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