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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2期)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21日 13:45    阅读:54

  1、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2、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新”和“购进”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4、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5、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6、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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