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入表遇各方阻碍
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会计准则的修改要求早在美国的“安然”、“世通”事件后就提出了。此类公司就是依靠租赁中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迷惑投资人的。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规定,经营租赁也需要披露。但只披露3年的长期负债信息,而且是在报表外披露。同时,短期负债不在披露范围内。因此,借助经营租赁隐瞒企业负债信息的做法,在租赁业务发达国家非常普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起了一个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单一的新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2010年8月,IASB与FASB联合发布首次征求意见稿(ED1)。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谢军蓉告诉记者,ED1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承租人采用使用权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收到的反馈意见并不尽如人意。”谢军蓉坦言。
在2013年5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出台之前,项目方收到的反馈意见书主要来自于租赁公司、承租人、租赁协会及研究机构等各方面,争议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
融资租赁专家、原外商租赁协会副会长屈延凯分析说,租赁准则规范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业务,但受影响最大是承租人。承租人希望准则的修订不会影响其信用等级、管理层的财务业绩评价等。同时,他们也期盼采用修改后准则的合规成本不会太高。
出租人则希望其客户不会因准则的变化而遭受打击,为适应新准则而导致的业务模式修改仍然能够保留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也希望自己采用修改后准则的合规成本不会太高。
而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背后的投资人、债权人来讲,他们希望获得真实、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
入表将加重企业成本压力
其实,租赁准则修订的最大变化是对于承租人来说,无论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性租赁,租赁物均要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谢军蓉分析说,若按照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的绝大部分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按照融资性租赁业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做不仅会增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交易成本,而且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购买VS租赁”决策,导致企业将会更多地采用购买方式而不是租赁方式获得标的资产。
对此,屈延凯进一步分析说,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种第三方的资产投资。此举减轻了企业资产购置的支付压力,匹配了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同时也是企业保持合理负债、避免资产损失、均衡企业税负的有效措施。
现行分类方法的实施,使得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资产负债表的因素错失商业机会,优势企业也不会因为资产负债表而失去扩张生产和销售能力的手段。融资租赁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整合、资产的全球化配置和经营以及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如果直接采用征求意见稿中将经营租赁入表的做法,这就等于取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经营租赁中承租人表外融资的优势就没有了,会被直接购买等方式所取代。”屈延凯表示,这会使得我国租赁交易的规模大幅缩小,进而扼杀租赁行业的发展机会。
入表使资产负债更明晰
虽然经营租赁入表后会增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营租赁入表后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客观分析。
谢军蓉告诉记者,租赁业务表外融资表内化后,所有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样,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就能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实力,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预测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表外融资表内化后,企业的利润表统一反映的是折旧和利息费用,掩盖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将不复存在。租赁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大,意味着企业自身创造现金能力越强,财力基础越稳固。另外,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量增加,意味着租赁期内有现金流出用于偿还债务,企业的债务逐期减少。
谢军蓉认为,从目前来看,租赁准则的修订一方面会增加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准则的修订会对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以经营租赁为主的公司,将会导致其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等指标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