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期货( 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征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征增值税;
死当:当期届满五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办理续当业务。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征收增值税。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6)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除此之外,印刷厂还可以印资料、信纸等等,无论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税率统一为17%。
(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9)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征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