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统一由省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如兼有应税服务的,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内容同上)。
对未能通过上述途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送达。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纳税人”),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地税共管户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地税共管户中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新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纯地税户),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按照以下顺序开展:
1. 超标纳税人的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试点纳税人派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与纳税人共同确认“营改增”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具体起止时间以总局或省局具体规定为准)是否超过500万元。对经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表》,见附件3),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认定表》或《不认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交回的《认定表》或《不认定表》,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报送《认定表》的
原则上省局不安排批量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升级后按认定规程逐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省局安排批量认定的,按以下流程操作,不选择批量认定的,也可逐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超标纳税人报送《认定表》后,认定机关完成对《认定表》纸质资料的审批,暂不进行征管系统内的流转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纳税人信息补录
在征管系统升级后,县(区)级税务机关按照已审批认定的超标纳税人名单,在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补录”功能模块中,逐户点选“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选项。
③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
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征管系统升级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功能模块中进行操作。首先核对批量认定户的准确性,再按照纸质已审批认定的超标纳税人名单,点选“批量认定”按钮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量认定。
⑵报送《不认定表》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前完成对《不认定表》纸质资料的审批,在征管系统内的流转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5),告知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未超标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纳税人申请
未超标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⑷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2.税务机关审批
认定机关完成对《认定表》纸质资料的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只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不进行实地查验,即可审批为一般纳税人。
3. 纳税人信息补录
与超标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应工作环节要求一致。
4. 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
与超标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应工作环节要求一致。
对省局不安排批量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升级后按认定规程逐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省局安排批量认定的,也可不选择逐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行业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办理。
非试点行业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和要求不变。
三、各单位应统筹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批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组织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