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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大盘点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19日 14:04    阅读:87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使用

  (一)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一律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包括:《**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也可应对方(一般纳税人)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以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并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3、纳税申报表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销售额×1%填写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

  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涉及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或者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4、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5栏“(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销售额×3%填写在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销售额×1%填写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以下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不含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6、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四、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发生以上三种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前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五、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生以上七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规定,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才可以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征收率征税,之前是6%,自2014年7月1日起改为3%。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之前是6%,自2014年7月1日起改为3%,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载自历下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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