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