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对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0的企业,凡在当年预缴时获利(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利润额大于0),预缴期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一纳税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