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基础电信服务 •包括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公允价分别开票,否则: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折价部分核定调高
•存量套餐业务
•终端设备试点前已交付用户并结转成本,电信服务在试点后提供。
•例:电信费含税收入5000元 • ——基础电信1000: 1000/1.11×11%=99.10 ——增值电信4000: 4000/1.06×6%=226.42
四、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 •公益性机构(名单制) •按106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操作
五、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税。 •提交备案材料:
•1、境外单位证明
•2、向境外单位收款证明 •备案流程
:2013年3号公告
六、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其他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四)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