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财产权,具体包括: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没收财物;违法对财产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税务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条件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必须递交申请书;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即必须是直接的赔偿请求人或依法承受请求权的继承人、其他抚养关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受案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方式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要求的,必须先向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四)税务行政赔偿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期限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审查、审理,并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税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与申请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16号)。